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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电动轮椅车入园管理规定(暂行)

发表时间: 2019年10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大对年满60周岁老年人、下肢残障人士等行动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的帮助和服务,提升公园配套服务功能,落实市十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要求,根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电动轮椅入园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结合市属公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原则。允许“困难群体”乘坐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轮椅入园,残疾人摩托车及改装的电动轮椅车禁止入园。

二、允许入园的电动轮椅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12996-2012)规范的室内型(“N”标识)和室外型(“W”标识)两种车型,并最大时速不超过6公里/小时。(具体见注)

三、驾驶符合规定的电动轮椅车入园时,本人须主动向门区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件,并配合工作人员查验电动轮椅车型号,同时发放入园安全告知书。

四、允许入园的电动轮椅车应遵守公园管理规定,遵循靠右行驶原则。停放时不得妨碍其他游客的通行游览。

五、乘坐电动轮椅车在园内通行时,按公园无障碍设施标识行驶,遇台阶和坡度大于等于6度时,应绕行,不得强行通过。

六、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试行。

注:

1.室内型电动轮椅是指在室内和建筑物附近的平坦步行小径上使用的电动轮椅车,并应当在电动轮椅车车身或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有相关的汉语拼音字母N标示。

2.室外型电动轮椅车是指适合在室外中距离行驶的电动轮椅车,并应当在电动轮椅车车身或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有相关的汉语拼音字母W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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